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33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体育路赵家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士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坤,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名称发生变更,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由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变更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鄂0191民初3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地点及查封期限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解除保全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以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0,5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地点及查封期限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的查封、扣押。
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东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