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晋耀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2执537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关于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2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3000元,并支付诉讼费1062.5元,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2执53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彭建军
审判员潘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