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98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穗波。
委托代理人:冯海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得,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代理人:茹光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明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得于2003年3月入职海明公司,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得在海明公司从事打砂、喷漆工作,海明公司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得上上个月工资,未发放工资条,**得领取工资亦不需要签收。双方确认**得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400元。
2016年5月10日,海明公司向其工会发出《解除与**得劳动合同的通知》,称因**得于2016年4月27日在工作过程中的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决定自2016年5月20日起与**得解除劳动合同。海明公司工会在该份通知上加盖了公章。2016年5月20日,海明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得于2016年4月27日在工作过程中的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此事处理结果以公司全面评估后的正式通报为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经公司集体讨论,并报公司工会同意,决定与**得解除劳动合同。**得确认上述通知书的真实性,但主张通知上没有工会人员签名,不清楚海明公司有无通知工会,且上述两份通知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通知上也缺少公司集体讨论的内容。
海明公司主张**得于2016年4月26日给“常发口”轮船壳的左干舷打砂时,在作业前未做好确认工作,致使打砂位置错误,需要返工。对此,海明公司提交了职务说明书、会议纪要、船壳打砂喷漆可视化流程、会议照片、2011年年终总结、照片、微信记录、广东中远船务修船事业部出具的《20160427“常发口”轮船壳误打砂调查报告书》、中远佐敦船舶涂料(青岛)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谈话录音、证人证言、质量赔偿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申请了证人李某、詹某、余某出庭作证。**得对职务说明书、中远佐敦船舶涂料(青岛)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质量赔偿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不确认《20160427“常发口”轮船壳误打砂调查报告书》中的部分事实以及2015年1月12日会议纪要的内容;对于海明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得只确认张某证言的真实性;对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得无异议,但对海明公司主张打砂位置错误不予确认。根据海明公司提交的证据,现场作业前需要做好作业位置确认,**得在谈话录音中承认在作业中缺少沟通。
海明公司主张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万多元,提交送货单、收款收据、发票、“常发口”轮船壳打砂直接成本予以证明。**得对上述证据及海明公司主张的损失情况均不予确认。
张某的证言显示,其是广东中远船务船体车间主管。2016年4月26日上午,张某电话通知海明公司的副队长李某,告知其左船壳干舷一二级100%打砂,并要求其到现场看船壳状况。李某告知张某其已经看过,后张某在车间微信群里发了工作指令。当天下午,张某又打电话给李某商量开枪数量,李某接通电话后,就把电话给了**得,张某直接向**得明确了开枪的数量和报验的时间。当晚十一点半左右,**得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减少开枪数量,张某表示同意。2016年4月27日早上,张某发现左船壳干舷位置打错。
根据海明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图,涉案工作指令为“常发口:计划下午五点进坞!船壳只有左边干弦打砂:(一二级100%)主要是翘皮!要求15把枪,明天早上九点报验!所有高空车全部满足左边,干弦不需要打高压水!右边主要描几个大字母!”**得主张该指令中并未明确左干弦的需要打砂的是黑色油漆部分还是灰色油漆部分。海明公司主张“常发口”轮船的干舷仅为船身的灰色油漆部分,不包括黑色油漆部分。海明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三名证人中,詹某(涂装队工人)、余某(打砂班班长)两名证人均表示“常发口”轮船的干舷包括黑色油漆和灰色油漆两部分,其在**得要求下对黑色油漆部分进行打砂。
在仲裁阶段,**得申请对海明公司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进行鉴定,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穗司鉴160100806002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送检的劳动合同上乙方落款处“**得”签名是**得本人所写,该劳动合同第1页至第4页与第5页至第6页上的打印文字不是同时打印制作形成的。该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第9点规定,作为部门主管严重失职、违章作业,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的;作为员工严重失职、违章作业,给公司造成500元以上损失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另,海明公司主张其是广东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外包单位,受其管理。
2016年6月15日,**得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海明公司支付**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8146.75元;2.确认双方从2003年3月至2016年5月的劳动关系并裁决海明公司为**得补缴从2003年3月至2016年5月共15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2016年10月27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16]257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双方于2003年3月至2016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海明公司支付**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800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海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海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海明公司无须向**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800元。事实和理由:一、**得在打砂工作中严重失职,给海明公司造成重大损失。1.**得严重违反《生产部月度安全、质量生产会议记录》中有关开工前要与主管进行确认的程序要求。2016年5月1日,**得在谈话中承认在打砂作业前没有与车间单船主管再次进行确认,承认其责任就是缺少沟通。2.广东中远船务修船事业部作出的《20160427“常发口”轮船壳误打砂调查报告书》认定夜班领班**得在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就安排工人开始打砂,结果把位置打错,是造成本次错误的直接原因。3.施工管理人员出具证明一致认为船壳的最高处为干舷,由此可知在施工队平时的施工作业中,如果说“干舷”就是指船壳的灰色部分,即船壳的最高处。4.相关的票据、单据已充分证明因**得的严重失误给海明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5.责任事故发生后,**得先是找海明公司协商想办病退,在海明公司解除了与**得的劳动合同之后,**得又以海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从中可以判断出**得内心是认为自己有过错的,因而想尽办法来规避公司的处罚,不断寻找借口减少其利益损失。另,海明公司了解到**得隐瞒了在老家已购买了社保的事实。二、海明公司解除与**得的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得在原审辩称:不同意海明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按照仲裁委的裁决结果。理由如下:1.海明公司无证据证明**得有严重失职行为,**得完全是按照海明公司的指示安排作业。海明公司的副队长知道喷砂的具体位置后,没有在现场向领班详细交代。对于**得是否打砂错误,是否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海明公司从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海明公司一直拒绝提供常发口轮船的具体数据,其有能力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轮船灰色部分是该船的唯一干舷部分”的主张。**得在录音中承认的只是与领导缺少沟通,而非确认打砂位置错误,实际上**得的打砂位置并没有错误,本次任务只是左边干弦打砂,并非左边灰色部分打砂。2.海明公司无证据证明**得的行为造成海明公司的重大损失。从海明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表述可知,海明公司的重大损失在**得解除劳动合同时是未确定的,具体损失数额多少也是未知数,这并非是重大损失,且海明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成本数与本案一审提交的成本数据不一致,可见海明公司提交的证明其遭受重大损失的所有证据真实性存疑,可能存在造假成分,不能证明其存在重大损失。3.海明公司解除与**得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海明公司并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制订其重大损害的标准。根据《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来规定。但海明公司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另外,海明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的规定解除与**得的劳动关系,而从**得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来看,该鉴定意见第2页检验过程中,提到的检材劳动合同第1页-第4页,第5页-第6页形成时间不同,从而得出第1页-第4页、第5页-第6页的打印文字不是同时打印制作形成,即该劳动合同不是同一台打印机一次性打印的,第1页-第4页、第5页-第6页装订口存在差异,说明海明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存在偷页换页、造假的情况。4.海明公司对**得的处理意见是罚款1000元和降职处理,后来为何变成解除劳动合同,**得不清楚。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凡违反该规定都是无效条款,海明公司主张的条款应属无效,海明公司应为**得补缴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6.海明公司在解除与**得劳动合同关系前,是未通知工会的,虽然海明公司提交加盖有工会公章的通知,但并不能代表已经经过工会同意,通知上并没有相关工会人员签字确认。综上,海明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海明公司解除与**得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得请求法庭依法驳回海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对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无异议,予以确认。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涉案工作指令中仅明确作业位置为左干舷,海明公司主张**得工作失误的“常发口”轮船左干舷为船身的灰色油漆部分,但该主张并无权威解释,且海明公司的两位证人当庭指认“常发口”轮船左干舷包括船身的黑色油漆部分以及灰色油漆部分,故原审法院对海明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海明公司主张**得在作业位置存在疑问时未向主管确认工程位置与工程量,错误在于**得。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根据工作流程,**得应该在作业前向公司主管确认工程位置与工程量,但海明公司亦有责任下达明确清晰的工作指令,因指令不明造成工作失误,海明公司将主要责任归咎于**得并不妥当。海明公司主张的损失仅有其自行制作的成本统计,并无其证据加以佐证,故原审法院对海明公司主张的重大损失不予采信。综上,海明公司以**得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海明公司应向**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5800元(5400×13.5×2)。
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海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确认海明公司与**得于2003年3月至2016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三、海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海明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海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海明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800元。上诉主要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工作指令是张某代表广东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而并非海明公司发出的工作指令。二、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工作指令不明确不清晰亦是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工作指令中,“左边干舷”与“主要是翘皮(部分)”才是确定作业位置的完整工作指令,也就是说完整的作业位置工作指令系左边干舷的翘皮部分,所以整个工作指令是清晰明确的。三、原审法院对海明公司的重大损失不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四、原审法院没有认定**得严重失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综上所述,**得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给海明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海明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被上诉人**得答辩意见与其在原审的辩称一致。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广东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出具的《20160427“常发口”轮船壳误打砂调查报告书》载明:“事件责任分配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1)海明队领班**德发现可疑,未经确认,自己擅自作主将打砂位置搞错,造成较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根据公司《质量管理规定》中《质量奖励和赔偿细则》2.1.4条第(4)款,给予**德处罚500元。(2)海明队当班大领班李某,勘验完工程后没有给夜间现场领班**得交底清楚,造成打砂干舷位置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公司《质量管理规定》中《质量奖励和赔偿细则》第2.1.4条第(4)款,给予李某处罚300元。(3)单船涂装主管张某工程交底不细,过程跟踪不实,造成打砂位置错误,负主要的管理责任。根据公司《质量管理规定》中《质量奖励和赔偿细则》2.2.1,给予张某扣除4月份绩效的3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海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对于事故的发生,**得固然存在过错,但造成本案事故系多种原因所致,即“多因一果”,《20160427“常发口”轮船壳误打砂调查报告书》对此也作了认定,海明公司将责任后果归咎于**得,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最严厉处罚,有失公允,且根据海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事故损失数额也尚未确定,故此,海明公司以**得严重失职,造成该单位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原审认定海明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审理期间,海明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海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群慧
审判员  陈瑞晖
审判员  黄小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嘉慧
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