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2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穗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雪梅,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华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东利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村上一村三巷**。
法定代表人:时俊杰。
上诉人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华永、东莞市东利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8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王丽华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各方已就货款支付达成一致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为384.5元,由广州海明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尤志华
蔡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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