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423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荣华砂石厂: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黄果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荣华砂石厂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黄果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黔0423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黄果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20277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85.5元的义务,2021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7月21日主动履行了支付申请执行人203864.5元义务,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2942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423执9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22日结案。
审判员 宋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