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3民初2866号
原告:***,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杨**,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姚仕波,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辽宁兴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腾飞路1号腾鳌总部经济大厦605室。
法定代表人:褚明山,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杨**、姚仕波、辽宁兴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1.00元,减半收取1105.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