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兴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宁兴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兴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