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7民初42号
原告:***,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振***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
原告***诉被告神木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以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1元,减半收取68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姚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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