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神木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7民初42号 原告:***,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振***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 原告***诉被告神木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以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1元,减半收取68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姚嫚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