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80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早旺,夏津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22层),办事机构现驻:(夏津县罗庄村变电所)。
被告:侯勇,男,汉族,住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王军,男,汉族,住东省新泰市。
被告:张**,男,汉族,34岁,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张**、王军、侯勇、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傅 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潘书涵
书 记 员 杨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