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8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航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崔公街北侧(九点阳光1#12号商品房)。
被申请人: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22层)。
法定代表人:邵长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793610A。
被申请人:侯勇,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航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鲁1427民初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查封被申请人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勇、**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以网络查控为准),保全价值7049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航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勇、**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航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勇、**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书涵
书 记 员 杨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