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824号之一
原告:德州航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崔公街北侧(九点阳光1#12号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曲长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早旺,夏津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青。
被告:侯勇,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王军,男,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张**,男,汉族,34岁,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德州航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王军、侯勇、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德州航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航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航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傅 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潘书涵
书 记 员 杨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