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前调109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793610A。
法定代表人:邵长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国栋,男,1989年1月l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申请执行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国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国栋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37245.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