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报告
(2022)陕0422执保18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陕西三埠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陕西三埠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22民初32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三埠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0.00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2)陕0422民初323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0元予以冻结(轮候)。本院作出的(2022)陕0422民初323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任宏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