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217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十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露蕊,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1-12层。
法定代理人:李宝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出的(2022)陕01民终854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1327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同时,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了本案的执行费2370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3执12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虎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黄 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金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