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顺意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1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802XXX。
法定代表人:陈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6076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陕西XX**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6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737294元。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陕0111民初702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撤诉。故本院应依法解除对西安X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X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7372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