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翔宇聚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4750号
原告:陕西翔宇聚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舒,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翔宇聚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翔宇聚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翔宇聚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芷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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