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203民初8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区沙沟乡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海东市河湟新区。
被告:青海世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57号2号楼1**107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37乙号洛克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青海世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登记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