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3民初197号
原告:***,女,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湟新区。
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高新区***37乙号洛克大厦17层。
被告:青海世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57号2号楼1**1072。
原告***诉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世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