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829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博湖县万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焉博公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团结西路财政局综合楼5幢1层101室。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湖县万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博湖县万达商砼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2025)新2829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2829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博湖县万达商砼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享有499259.94元的债权,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