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11民初91号
申请人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歌纳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杰纳斯软件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厦门歌纳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杰纳斯软件股份公司价值1605859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歌纳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杰纳斯软件股份公司价值1605859元的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峰
法官助理 陈雅宇
书 记 员 朱天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