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

原告南京蓝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6065号-2
原告南京蓝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蓝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蓝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蓝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80元,由原告南京蓝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丛蓉
法官助理 袁晓珺 书 记 员 张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