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

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与上海煜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4048号
反诉原告:上海煜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37幢1061室。
法定代表人:尚天保,总经理。
反诉被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路1616号11楼。
法定代表人:田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与被告上海煜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尚天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4月20日反诉原告上海煜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反诉原告上海煜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煜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上海煜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旭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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