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5833号
原告:严从武,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新市基樟树脚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从武与被告***、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严从武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从武负担。
审判员张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