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583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新市基樟树脚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9924004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