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5834号
原告:***,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新市基樟树脚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森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1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画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