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超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家口超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2财保77号
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煤碳市场7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富平,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超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开发区惠通街1号***五金机电城6号楼5层33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超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73116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73116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超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7311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86元,由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