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1民初1589号
原告:刘某军甲,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被告:刘某军乙,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被告:张家口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某军甲与被告刘某军乙、张家口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军甲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某军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军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刘某军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