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超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军甲与刘某军乙、张家口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1民初1589号 原告:刘某军甲,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被告:刘某军乙,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被告:张家口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某军甲与被告刘某军乙、张家口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军甲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某军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军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刘某军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