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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融盛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辖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融盛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688号商会大厦A单元A1401室。
法定代表人:尚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喜,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通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爨春耕,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创信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华兰大道373号。
法定代表人:洪明耀。
原审被告:河南中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化工路23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洪明耀。
原审被告: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三区25号。
法定代表人:沈柏。
原审被告:锦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建行大厦A座31层。
法定代表人:洪明耀。
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锦源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五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付吉远。
原审被告: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红莲南村44号307D。
法定代表人:田朝潼。
原审被告:北京星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4层E-506。
法定代表人:宋桂琪。
原审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13号1幢802室。
法定代表人:牛蔚涛,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陈家康
原审被告: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幢3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原审被告:中融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7层1单元711。
法定代表人:曹晓忠。
原审被告:郑州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别良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星展富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2号9号楼2层206。
法定代表人:曹晓忠。
上诉人新乡融盛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创信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公司)、河南中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锦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锦源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中融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星展富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2民初15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均称:一、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辉县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光大公司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被上诉人之所以将其列为被告,是基于光大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创信公司)的股东,被上诉人主张的光大公司应在其出400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请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并且光大公司已经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与本案更无相协调的必要。作为破产清算之后新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可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签约主体为创信公司与路桥公司,光大公司系路桥公司以其作为创信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而牵连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案件,“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光大公司虽已于2017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其并非案涉合同一方当事人,其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案涉工程位于河南省辉县市,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2民初1549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宋克洋
审判员  安利军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