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3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长春高新文化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北区吉星大厦。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高新文化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3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表示已经收到两笔款项共计5902800元,案件受理费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支付,经过与被执行人沟通案件受理费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正在转账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3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强
审判员 杨 鹤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国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