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2501号
申请人: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三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000547634。
法定代表人:沈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亿强,公司法务助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履行人民币37628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后转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5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2020)粤0303执2501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欣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詹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