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943号之一
原告:无锡保禹温室大棚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0FYOL7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西站商贸城4-4057。
法定代表人:朱禹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付围,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佳峰,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皖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1807505Q,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道美食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赵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根桃,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保禹温室大棚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禹公司)与被告皖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保禹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禹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皖顺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保禹温室大棚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96元,由保禹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腾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