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顺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经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皖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11民初1361号

原告:铜陵经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7038560M。

法定代理人:戴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景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皖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180750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20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安徽荣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0493478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赵人托,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现住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经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皖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荣达阀门有限公司、***、赵人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经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6元,减半收取5128元,由原告铜陵经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宏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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