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执保1001号
申请人:成都霍睦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业路**。
法定代表人:晋娜。
被申请人:成都交大运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霍睦斯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交大运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49159.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成都霍睦斯电气有限公司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在149159.5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交大运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49159.5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申请人成都霍睦斯电气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