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315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被告:福建启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A区综合层3层A3-57商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叶华,女,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启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莫启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