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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651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2XQX2R6N,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河东乡河东路金凯蓝色港湾******。
法定代表人:蔡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磊,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诗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黄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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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
(三)…………;
(四)…………;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