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融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融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1148号
原告:***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半山村下塘路35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项秋玲
被告: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3号五层A座。
法定代表人:钟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徐海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