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融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融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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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4823号
起诉人***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下塘路35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吴达箴。
本院收到起诉人***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递交诉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诉请:被告支付货款82452.8元等。
起诉人***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2020年双方签订:安吉两山创客小镇新风风管系统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书,长兴图影派出所风管系统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书、大东吴绿色建筑产业园、吴兴农村商业银行空调风管系统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书,双方于2021年1月24日完成结算,并开具了全额发票,总货款283450.8元,被告至今尚欠82452.8元未付,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双方的合同系采购和安装新风风管产生的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因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