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2民初5599号
原告:杭州融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融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融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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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