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11510号
原告:杭州融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半山镇半山村下塘路35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融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2018年1月22日,原告杭州融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融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杭州融发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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