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元与湖北江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友元与湖北江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2月23日,汉族。
被执行人湖北江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12月1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与被执行人湖北江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江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元赔偿款人民币40587.82元、49217.10元。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