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执字000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