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兴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3603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金(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清军,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湖北兴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卫店镇中和大道文化站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MA488DQR7N。
法定代表人:武肖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崇(特别授权),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姜清军、***、湖北兴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计107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家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家兵
书 记 员 周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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