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庆云县泰山粮棉种销专业合作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3民初1255号
申请人: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庆云县泰山粮棉种销专业合作联合社,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政府驻地以东庆阳路王高村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庆云县泰山粮棉种销专业合作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庆云县泰山粮棉种销专业合作联合社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并已提交初步证据,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庆云县泰山粮棉种销专业合作联合社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常青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