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瑞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2188号
申请人:山东瑞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青州市峱山经济开发区齐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瑞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瑞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2349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06020505101112812020000070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慧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如下财产:
,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13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