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财保208号
申请人: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6号23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创业中心三期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昌颖
书 记 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