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财保212号
申请人: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辽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创业中心****楼iv>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苏02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0年11月6日,申请人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昌颖
书 记 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