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7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财保7号

申请人: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辽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创业中心****楼iv>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苏02财保20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1月13日,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欧内斯特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昌颖

书 记 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