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旸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厦门华旸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福建中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206民初2440号
原告:厦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89号(武夷工贸)6号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谢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厦门出口加工区海景东路16号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福建中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盈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盈公司支付设计费266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6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1%标准,自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8004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1日,中盈公司就委托**公司承担位于厦门市××区的中盈糖仓加工综合体项目工程设计事宜,与**公司签订编号为1411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合同第八条对各阶段支付设计费占设计费总额的比例和数额作了约定,第二次付费为方案设计完成并获得政府规划部门批准通过后,**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发票,中盈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设计费用的30%即229000元;第三次付费为初步设计经中盈公司确认后,**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发票,中盈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设计费用的35%即370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中盈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公司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合同还对相关的设计依据、内容、双方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完成了方案设计,2014年7月25日该项目获得厦门市规划局批复,其后,**公司完成相关的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中盈公司,2014年7月31日**公司向中盈公司开具并交付相应发票。依合同约定,中盈公司应于2014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二次、第三次设计费共计266000元,但中盈公司至今未支付,现该项目已停建。
中盈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通用机打发票、发票收讫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11日,**公司与中盈公司签订编号为1411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约定中盈公司委托**公司承担位于厦门市××区的中盈糖仓加工综合体项目工程设计。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该糖仓加工综合体项目包括15#地块二期(总建筑面积约63313平方米)、16#地块(总建筑面积约50232平方米),设计分为方案(占总工作量的30%)和施工图(占总工作量的70%)两个阶段,含建筑、结构、水电专业,其中15#地块只先做方案。第六条约定,**公司在合同签订并经中盈公司书面通知后10日提交方案设计修改,在方案设计通过规划部门批复后10日提交初步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条件图经中盈公司书面确认后15日提交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开始后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给予施工配合。第七条约定,15#地块二期工程和16#地块的总设计费优惠取整后,15#地块(二期)为900000元、16#地块为740000元,因15#地块二期工程只先做前期方案,按正常方案费的1/3计取,即900000*30%*1/3=90000元,本合同设计费为830000元,若实际设计内容、规模或工作量有变动时,将按中盈公司确认的实际工作量增减相应设计费。第八条约定,中盈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并于接到**公司提供的付款通知书、有效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各阶段付费进度为:1、合同签订后,**公司提供发票,中盈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用的10%作为定金,即83000元;2、方案设计完成并获得政府规划部门批准通过后,**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发票,中盈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用的20%,且需结清15#地块的方案费,共229000元;3、初步设计经中盈公司确认后,**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发票,中盈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用的5%,即37000元;4、施工图完成设计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并经审图部门审查合格通过且提交施工图后,**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发票,中盈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5%,即259000元;5、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发票,中盈公司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74000元;6、工程通过竣工预验收后,**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发票,中盈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5%,即111000元;7、工程通过总体验收后,**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发票,中盈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370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中盈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公司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10天以上的,**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中盈公司。合同还对设计依据、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双方责任、保密、争议解决、合同生效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4年7月25日,厦门市规划局向中盈公司发出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对中盈糖仓加工综合体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予以批准。2014年7月31日,**公司向中盈公司开具发票号码为01923276、金额为266000元的通用发票,同日,中盈公司向**公司出具发票收讫凭证,载明已收到上述发票。
**公司认可中盈公司已支付第1次费用即定金83000元,主张案涉项目的设计方案在2014年7月25日经厦门市规划局批准后,已将初步设计交付中盈公司确认,依照合同约定,第2次、第3次应付款总额266000元,其于2014年7月31日向中盈公司开具足额正式发票,但中盈公司至今未付款,现该项目已停建,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公司与中盈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对缔约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合同生效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案涉项目设计完成至第3阶段,并向中盈公司交付足额正式发票,但中盈公司至今未支付第2次、第3次设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公司据此请求中盈公司支付设计费266000元及违约金,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中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66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6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06元,由福建中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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