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178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肥城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王西村。
法定代表人:刘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永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尹 燕
书 记 员 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