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178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肥城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王西村。
法定代表人:刘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永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尹 燕
书 记 员  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