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尚古庄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2507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尚古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尚古庄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1)鲁0983诉前调65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